(2016)川0525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XX与王昌杰、杨正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昌杰,杨正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539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王昌杰,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杨正会,女,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XX申请执行王昌杰、杨正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昌杰、杨正会名下有房产、车辆、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XX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昌杰、杨正会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XX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尚钦审判员 邱绍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