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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瑞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瑞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106民初3103号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胡晓红,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昀,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瑞雪,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身份证号:×××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瑞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何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马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