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书君与高和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君,高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246号申请人刘书君,女,生于1963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高和文,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住南召县。申请人刘书君与被执行人高和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部分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2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书记员 :褚青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