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民申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与李平、王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李平,王怀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申字第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法定代表人:黄洪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雪梅,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承忠,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平,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委托代理人:冯科,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怀平,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委托代理人:粟沛,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平、王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九)项规定的情形。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殷亚男审判员 欧阳晓审判员 王贵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