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元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元福,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43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元福,男,1978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张磊,男,1985年09月15,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宋元福等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元福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林富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方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