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23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523刑初14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5年6月3日出生,现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娟、代理检察员尤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7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龙陵县龙山镇白塔社区白塔水乡8-10号住房沿小区道路驶往龙陵县客运站方向,行至白塔水乡小区6-8号住房与6-9号住房之间环岛时,因环岛右侧方向有人跳舞,便绕行环岛左侧,逆向行驶后与行人黄某1相撞,车轮左前轮碾压到黄某1头部,造成黄某1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龙陵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1系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龙陵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未实行右侧通行、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向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赔偿人民币699664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肇事车辆小型普通客车1辆(已返还所有人);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照片、来滇暂住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证、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死亡户口注销单、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笔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证人蔡某、李某、叶某、郑某、黄某2、黄某3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龙公(交)鉴(法医)字[2015]23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保山信益司鉴所[2015]司鉴字第568号、569号交通肇事车辆技术鉴定、交通肇事车辆肇事瞬时车速鉴定、云永司鉴[2015]物证字第100665号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文书;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情况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已全部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庄春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德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