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万兵、陈胜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万兵,陈胜平,林仙琴,徐勇,张如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林万兵,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陈胜平,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林仙琴,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徐勇,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张如岳,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林万兵与被执行人陈胜平、林仙琴、徐勇、张如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万兵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陈胜平、林仙琴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为基数,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上月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被执行人徐勇对上述借款本金中的3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3、被执行人张如岳应在15万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胜平、林仙琴、徐勇、张如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陈胜平、林仙琴、徐勇、张如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陈胜平、林仙琴、徐勇、张如岳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陈胜平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瑞鸿花园2幢1单元9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29),抵押于温州银行百里支行,已被本院查封,对本案处置价值不大;3、被执行人林仙琴、张如岳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4、被执行人徐勇于2016年4月1日主动履行了22万元债务,申请执行人林万兵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停止对被执行人徐勇的强制执行,放弃追究被执行人徐勇的保证责任。2016年9月20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陈胜平、林仙琴、张如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如岳予以拘留15日并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布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林万兵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胜平名下房产对本案处置价值不大,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1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孙子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