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4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许益周与王艳、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益周,王艳,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4161号申请执行人:许益周,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被执行人:王艳,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永胜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王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许益周与王艳、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6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艳、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91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该借款自2013年8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1126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228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1206元,以上共计5121452元(有保全)。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艳、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4843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怀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振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