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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王会群与被执行人龙春明、魏琼芳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群,龙春明,魏琼芳,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王会群。被执行人龙春明。被执行人魏琼芳。被执行人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驻所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寿域路191号。法定代表人龙春明,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会群与被执行人龙春明、魏琼芳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8450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龙春明、魏琼芳、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龙春明、魏琼芳、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龙春明、魏琼芳、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毛 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