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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0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梅居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曙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梅居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曙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0405号原告东莞市梅居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咸西社区别墅街20号咸西新苑12栋1105。法定代表人王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满基,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曙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第一栋万丰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刘爱华。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付还货款3104.4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6年9月2日偿还了1100元,尚欠货款2004.46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中主张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曙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梅居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004.46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苟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