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与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义浦路13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黎轩,云南滇东北(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右营办事处烟草路旁。法定代表人:郑建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渡分中心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北市区烟草2号路房屋壹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92060元、未受偿人民币19206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郭华昌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