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秋章、戚流文等与钟成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章,戚流文,王华智,钟尚通,钟成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116号原告:刘秋章,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戚流文,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王华智,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城南街道环市。原告:钟尚通,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莫奕钦,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成勇,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许德鸿,广东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光明,广东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章、戚流文、王华智、钟尚通诉被告钟成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秋章、戚流文、王华智、钟尚通于二O一六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成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秋章、戚流文、王华智、钟尚通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的争议事项与被告钟成勇协商解决纠纷,并提出对被告钟成勇的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章、戚流文、王华智、钟尚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700元,减半收取41350元,由原告刘秋章、戚流文、王华智、钟尚通负担。审 判 长 郑伟珠审 判 员 陈 勇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 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