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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秋章、戚流文等与钟成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章,戚流文,王华智,钟尚通,钟成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116号原告:刘秋章,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戚流文,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王华智,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城南街道环市。原告:钟尚通,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莫奕钦,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成勇,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许德鸿,广东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光明,广东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章、戚流文、王华智、钟尚通诉被告钟成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秋章、戚流文、王华智、钟尚通于二O一六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成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秋章、戚流文、王华智、钟尚通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的争议事项与被告钟成勇协商解决纠纷,并提出对被告钟成勇的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章、戚流文、王华智、钟尚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700元,减半收取41350元,由原告刘秋章、戚流文、王华智、钟尚通负担。审 判 长  郑伟珠审 判 员  陈 勇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 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