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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董书娟追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董书娟,葛祥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627号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70501859J。负责人:杨金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宪,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被告:董书娟被告:葛祥振本院在审理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董书娟、葛祥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金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