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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崇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崇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314号原告: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162号403室。法定代表人:李玉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玲,公司员工。被告:赖崇书,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振郊,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崇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