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夏伟与马继海、王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伟,马继海,王传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民初4261号原告:夏伟。委托代理人:朱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继海。被告:王传芝。原告夏伟诉被告马继海、王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继海、王传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伟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两,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2000元,同时双方签订书面《借据》,该借据对借款利息以及被告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均作出明确规定。原告在履行完毕出借义务后,被告至今没有履行借据约定的任何还款义务,现诉至法院,要求: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2000元,利息2744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13日,其后以借款本金102000元为基数顺延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2、两被告承担律师费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借款本金变更为82000元(原告称被告于2016年6月底前支付20000元)。被告马继海、王传芝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马继海因需资金周转,于2015年3月13日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夏伟人民币40000元整,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本人承诺于201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如逾期未付,则按照借款本金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的一切催款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马继海于2015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夏伟人民币30000元整,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本人承诺于201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如逾期未付,则按照借款本金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的一切催款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马继海于2015年6月24日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夏伟人民币32000元整,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本人承诺于201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如逾期未付,则按照借款本金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的一切催款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嗣后因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讼来院。另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继海于2016年6月底归还原告20000元,现实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2000元未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借据、取款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存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继海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2000元,有借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马继海借款后于2016年6月底仅归还2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82000元未付,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诉称马继海与王传芝系夫妻关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原告未能提供马继海与王传芝系夫妻关系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王传芝承担还款民事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8000元,因原告虽提供发票,但未提供收费标准,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从借款之日按月利率2%分别计算至2016年6月13日,合计为2744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从2016年6月14日起以10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从2016年7月1日起应以8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诉讼的权利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马继海归还夏伟借款本金82000元,并承担利息27440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13日,从2016年6月14日起以10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从2016年7月1日起以8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夏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元及财产保全费1250元,合计4300元由马继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战生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