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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何老三与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老三,李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519号原告:何老三,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李萍,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何老三与被告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何老三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老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萍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老三撤回对被告李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老三负担。审判员  朱玉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