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邢台市力得电子有限公司与高平煤销恒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力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高平煤销恒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力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发勇,任经理。被执行人高平煤销恒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仪经理。邢台市力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高平煤销恒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高平煤销恒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邢台市力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53680元。二、驳回邢台市力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邢台市力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高平煤销恒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高平煤销恒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力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新的执行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晋胜执行员 李志忠执行员 李骥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红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