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周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某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某某路某医院,系某医院职工。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住某家属楼,系某局职工。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周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陈某某、周某欠外债较大,无能力偿付,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李某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为由申请该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存款10000元(其中本金9000元,利息875元,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上述案件执行款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全部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二,上述款项10000元周某履行完毕后,可向陈某某追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克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弘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