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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杨某,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周 世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合议笔录时间:2016年9月20日10时至10时30分地点:执行局审判长:胡蒙审判员:周世亮、马迪书记员:乌仁叁丹评议: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杨林森、杨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记录如下:马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杨林森、杨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看二位的意见。胡蒙:同意以上意见。周世亮:同意以上意见。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决议如下:终结(2014)昆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第2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