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吕国强与翟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强,翟艳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614号原告:吕国强,男,汉族,农民被告:翟艳龙,男,成年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吕国强诉翟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吕国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吕国强负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