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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吕国强与翟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强,翟艳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614号原告:吕国强,男,汉族,农民被告:翟艳龙,男,成年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吕国强诉翟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吕国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吕国强负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