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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岳彩霞与石亚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彩霞,石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岳彩霞,住河北省廊坊市。被执行人石亚芳,住长春市绿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岳彩霞与被执行人石亚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亚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岳彩霞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55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办案法官工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42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岳彩霞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559.0元已由被执行人石亚芳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42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孟 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