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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6民特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岑建朋、贵州金正石材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岑建朋,贵州金正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独山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黔2726民特204号申请人:岑建朋,男,1963年5月1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申请人:贵州金正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上司镇四组马道。组织机构代码522726-005831。法定代表人金润红,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申请人岑建朋与贵州金正石材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岑建朋、贵州金正石材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18日经独山县上司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乙方贵州金正石材有限公司因单方终止合同,岑建朋不负任何责任。为此,乙方贵州金正石材有限公司除已付给岑建朋挖机租金13500元外、再一次性赔偿岑建朋民工工资、已开采并运送到乙方公司6.78立方石料款、挖机油款、揭盖山款、机械购损款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二、付款方式及时间:201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经上司镇调委会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岑建朋与贵州金正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经独山县上司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昌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宣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