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松涛、临沂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松涛,临沂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民初340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徐磊,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松涛,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23号。负责人李凤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鹏,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松涛、临沂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徐磊,被告临沂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松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一系上下楼邻居。2016年2月6日,原告发现楼顶漏水,于是立刻联系楼上邻居以及被告二(小区物业)值班人员检查漏水原因,经排查发现是楼上××室(即被告一的房屋)漏水。被告二值班人员表示将会与被告一联系,马上解决房屋漏水问题。次日原告再次到住所查看,发现卧室、客厅、餐厅已全部被淹,水深已达三公分。而且房屋还在继续漏水,屋内家用电器、被子、柜子、生活用品等都被水浸泡。原告急忙联系被告二值班人员,并与其一同联系到;被告一。被告一称其房屋已经出租,其本人在外地无法回来,并称其将联系中介公司开门把水关掉。经过几番周旋,被告一才电话联系被告二工作人员一同请开锁公司将被告一的房门打开并关掉了阀门。之后,原告自己用桶装的办法将屋内的积水处理掉以降低损失,但原告的房屋墙壁、木质地板、家电及生活用品等被水泡过后已造成严重损失。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一联系协商赔偿一事,被告一口头同意赔偿,承认其对此事负有责任,但却一次次以各种理由推迟与原告见面,至今没有露面。上述事实不仅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干扰,房屋至今无法正常居住,使得原告不得不租房居住。为此,原告已委托临沂市万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一作为漏水房屋的房主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二作为小区物业在知情时没有及时采取关水措施,其对原告损失的扩大也负有直接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3176元,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临沂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沂蒙路与金二路交汇南金坛小区的房屋属于三十多年的老房子,2016年2月6日晚上原告告诉我们房屋漏水后我们联系了××登记的电话,一个安徽的租房子的,他说房子快到期已经回安徽了回不来,就把房东的电话给我们了。值班人员桑平给××房东打电话,房东未接,然后发短信给房东,房东过了一个小时回电话,我们告知房东漏水的事情,希望房东抓紧处理,房东说在外地回不来。第二天上午,我们又联系了房东,早上八点来钟我们就联系了房东,房东还没回来,打很多遍电话后,房东让我们联系中介,十一点多中介来给打开××的门,接着我们就给维修。××的一个水管闸阀冻坏了,中介出费用,我们维修的。被告王松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松涛系沂蒙路与金二路交汇南金坛小区的上下楼邻居。2016年2月6日,原告发现楼顶漏水,于是联系楼上邻居以及被告二(小区物业)值班人员检查漏水原因,经排查发现是楼上××室(即被告一的房屋)漏水。被告二值班人员表示将会与被告一联系,马上解决房屋漏水问题。次日原告再次到住所查看,发现卧室、客厅、餐厅已全部被淹,水深已达三公分。而且房屋还在继续漏水,屋内家用电器、被子、柜子、生活用品等都被水浸泡。原告急忙联系被告二值班人员,并与其一同联系到被告一。被告一称其房屋已经出租,其本人在外地无法回来,并称其将联系中介公司开门把水关掉。被告一电话联系被告二工作人员一同请开锁公司将被告一的房门打开并关掉了阀门。原告的房屋墙壁、木质地板、家电及生活用品等被水泡,原告委托临沂市万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后原告找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一作为漏水房屋的房主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二作为小区物业在知情时没有及时采取关水措施,其对原告损失的扩大也负有直接责任,遂诉至本院。原告提交了原告的爷爷李锦松与被告王松涛的录音资料一份,证明王松涛承认其为实际房主。原告的房屋损失经其委托临沂市万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损失价值为12776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400元,被告临沂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该评估报告价格过高,但是不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临沂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南坛居委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金坛小区楼房单元楼没有单独的闸阀,单户维修需要关闭总阀,给小区带来不便,所以原告楼房漏水是因被告王松涛迟迟不来,且又到年关,所以没有给停水,只有房主找好维修工后报停水才给停。我们及时联系了房东,房东不来是房东的责任,我们没有责任。以上事实,依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价格评估报告书、录音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已收集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临沂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虽然认为原告房屋损失评估报告价格过高,但是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松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13176元;二、被告临沂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松涛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被告王松涛、临沂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洪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子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