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夏靖与魏琰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魏琰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491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魏琰鄣,男,汉族,1976年12月17日出生,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诉被告魏琰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靖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琨审 判 员 黄 健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