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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夏靖与魏琰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魏琰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491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魏琰鄣,男,汉族,1976年12月17日出生,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诉被告魏琰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靖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琨审 判 员  黄 健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