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执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247邳州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开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开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247号申请执行人邳州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明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荐保棣,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景锋,公司副经理。被告江苏开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边寿民路杜康桥路口1号18号。法定代表人曹忠林,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邳州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开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 双执行员 孙光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伟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