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4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占海、刘俊梅与高庆坤、许艳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海,刘俊梅,高庆坤,许艳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282号原告:张占海,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72********),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双城区兰陵镇兰陵村五委*组。原告:刘俊梅,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71********),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镇团结街二委*组。委托代理人:张占海,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72********),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双城区兰陵镇兰陵村五委*组。被告:高庆坤,男,1959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59********),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升永街安埠小区*期***栋*单元***室。被告:许艳红,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64********),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宿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升永街安埠小区*期***栋*单元***室。原告张占海、刘俊梅诉被告高庆坤、许艳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占海、刘俊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海、刘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占海、刘俊梅负担。审判员 刘来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百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