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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15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子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黄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经过如下:1.2016年3月25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银色悦达起亚小汽车(车牌为粤B×××××),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云���路云桂二街“长美广告公司”门口对开路边,用工具将被害人汪某停放在此的粤X×××××号厢式货车的油箱盖撬开,用一条胶管插入到货车油箱内盗走70公升柴油。2.2016年3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上述小汽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路黄岗一街宏宇楼对开路边,用上述手法盗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粤R×××××号货车油箱内的柴油。3.随后,被告人黄某又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路“南国幼儿园”旁宠物店门口对开路边,用上述手法盗走被害人苏某停放在此的粤X×××××号货车油箱内的柴油。4.2016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驾驶上述小汽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北区安阜一街十二巷一号门口对开“星河名居”小区车库路边,用上述手法盗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粤X×××××号货车油箱内的45升柴油。2016年5月11日凌晨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上述小汽车作案后准备从大良广珠西线高速逃跑时被民警人赃并获,民警从该小汽车后排安装的储油箱内共起获135升柴油。由于涉案柴油型号不清,均无法核价。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作案交通工具小汽车、作案工具的指认笔录;被害人汪某、张某、苏某、李某的陈述;佛山市涉案物品委托价格鉴定需补充的材料表;检查笔录;扣押、移交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所提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但辩称其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提出其是初犯、偶犯的辩解,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黄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