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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小霞与张吉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小霞,张吉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152号原告申小霞,女,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张吉泮,男,汉族,1981年6月2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申小霞诉被告张吉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申小霞自愿承担。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