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2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冯育才诉被告张伊娜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育才,张伊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734号之一申请人:冯育才,男,194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申请人:张伊娜,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东胜区邮政银行人力资源部职工。申请人冯育才诉被申请人张伊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伊娜的个人工资账户,案外人邱岗利以自己名下的蒙KFL7**号小轿车、案外人刘志荣以自己名下的蒙K2F9**号小轿车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伊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的工资账户;二、查封案外人邱岗利名下的蒙KFL7**号小轿车;三、查封案外人刘志荣名下的蒙K2F9**号皮卡车。案件申请费4057元,由申请人冯育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艳代理审判员 张小颖人民陪审员 刘海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