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山太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山太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399号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5楼。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被告沈阳山太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55号1906室。法定代表人冯浩洋。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山太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山太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阳山太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钰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