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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岳莱科技有限公司,潘仲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X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岳X科技有限公司,潘某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906号原告:联某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斌,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旭,住所地:广东省南澳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岳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深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同富裕工业区中熙工业园*栋*楼东边。法定代表人:潘某斌。被告:潘某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联X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岳X科技有限公司、潘某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后,原告在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X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元(已由原告缴纳),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128.5元。审判长 郭   成审判员 吕 豫 军审判员 聂 海 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婧(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