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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朱丽颖与翟世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颖,翟世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721号原告:朱丽颖,住敦化市。被告:翟世龙,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颖诉被告翟世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