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朱丽颖与翟世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颖,翟世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721号原告:朱丽颖,住敦化市。被告:翟世龙,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颖诉被告翟世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