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胡X诉被告胡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胡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897号原告胡X。被告胡X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诉被告胡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姜跃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