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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刑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卢明江、胡某某、黄某某犯抢夺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明江,胡宗贵,黄明军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刑终30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明江,绰号“三”,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2013年4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5月1日被提前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宗贵,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明军,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明江、胡宗贵、黄明军犯抢夺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6)湘0304刑初1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明江、胡宗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2016年9月12日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明江、胡宗贵表示服从原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明江、胡宗贵申请撤回上诉,对原审判决不持异议,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明江、胡宗贵撤回上诉。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孚林审 判 员  易 庆代理审判员  文 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小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