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林建池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池,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2770号原告:林建池,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严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林建池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林建池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建池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建池撤诉。案件受理费1291元,减半收取计645.5元,由林建池负担。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琼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