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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73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喜佳利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姚小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喜佳利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姚小敏,顾建敏,张文琦,薛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阊胥路88号。负责人徐晓岚,行长。委托代理人尹继忠,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鹏程,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喜佳利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工业园东湖四路。法定代表人张文琦。被执行人:姚小敏,男,195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顾建敏,女,1968年6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张文琦,男,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薛怡,女,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喜佳利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姚小敏、顾建敏、张文琦、薛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姑苏商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姚小敏、顾建敏名下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太湖西路544号、548号、558号商住房及新市路405号19幢房产各一套。被执行人张文琦名下位于苏州市泰南苑32幢403室房产一套。张文琦名下位于苏州吴中区石湖嘉苑368幢、苏州吴中区吴中大道1109号13幢321房产各一套。被执行人姚小敏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顾建敏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E94888、EAM888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张文琦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车辆一辆(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查封上述房屋,于2016年8月31日查封车辆,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认为继续查封的,需提前6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不再申请查封)。但上述房屋均被设定抵押,且有其他案件首先查封,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姚小敏、顾建敏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太湖西路546号、560号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价分别为3880000元、3810000元,扣除执行费、评估费等款项后剩余7576030元[与本院(2016)苏0508执737号案件一并退款,含申请人垫付评估费30400元]已支付至申请人账户。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执行到其他钱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殷东树代理审判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