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2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云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家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家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177号之一原告:湖南省第二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迪,董事长。被告: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宗永。被告:郑家林,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家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重庆奥园水云间项目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确定审理法院,而不应向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故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以劳务合同纠纷受理,原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原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其住所地法院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对被告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 阳人民陪审员 黄 燕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双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