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3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温革非与李海兵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革非,李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855号申请执行人:温革非,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李海兵,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温革非与被执行人李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温革非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00元及违约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学军代理审判员 谯 楷代理审判员 陈 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牟芯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