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2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林玉仙与被告程水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水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54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林玉仙,女,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申请人:程水妹,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仙与被告程水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闽0703民初254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程水妹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的房屋。林玉仙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林玉仙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程水妹所有的坐落于住南平市建阳区(房屋编号)的房屋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小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慧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