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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胡翠兰、江西省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翠兰,江西省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胡翠兰,女,195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乐平市。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福泰路186号。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胡翠兰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胡翠兰执行款20681.0元,承担执行费210.21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0681.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3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吴礼东审判员  冯涌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含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