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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948号原告胡某某,住所地梅河口市。被告张某某,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300.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永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欣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