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高某与严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严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81民初1746号原告高某。被告严某甲。原告高某与被告严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勇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严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我与被告严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严某乙。由于我与被告婚前互相不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和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女儿严某乙由严某甲抚养。被告严某甲辩称,我愿意与高某离婚,也愿意抚养女儿严某乙,但高某应按法律规定负担女儿严某乙的抚养费用。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高某与被告严某甲按农村习俗结婚,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严某乙,双方在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原、被告及其女儿严某乙均为湖北省农业人口。2016年7月13日,原告高某以双方性格不和,长时间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严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享有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的权利。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愿意离婚,这是原、被告对自己婚姻自由权利的处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女儿严某乙均负有抚养义务,现严某乙已年满5周岁,距其成年尚有13年时间,其抚养费计算标准应按2016年度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803元/年计算后,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因被告严某甲愿意抚养女儿,原告高某应负担女儿严某乙抚养费金额为63719.50元(9803/年13年÷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高某与严某甲离婚。二、严某乙由严某甲抚养,高某一次性向严某甲支付严某乙抚养费63719.50元。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收款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勇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应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