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31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伟与骆传清等民间借贷纠纷划拨住房公积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骆传清,张治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3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伟,男,生于1978年11月18日,汉族,住大竹县竹阳镇一环路西段124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7811180015。。被执行人骆传清,女,生于1970年6月3日,汉族,住大竹县竹阳镇新华路18号,身份证号:513029197006030022。被执行人张治建,男,生于1966年10月24日,汉族,住大竹县文星镇街道桂林路28号,身份证号:51302919661024589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骆传清、张治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伟借款本金104000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80元,执行申请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治建的住房公积金8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九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