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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阳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崇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阳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崇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民初12054号原告:重庆市万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焦化二村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9121700-5。法定代表人:刘晋,重庆市万阳物资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崇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大田口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8851830H。法定代表人:白渝陵,重庆崇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市万阳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阳公司)与被告重庆崇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崇杰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钢材货款2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经营摩托车配件,原告为被告送钢材,被告未付款。2016年3月2日对账后,被告在2016年8月19日写了一张欠条,欠原告货款22万元。至今未付款。被告崇杰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万阳公司与被告崇杰公司存在长期钢材买卖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被告支付原告钢材货款。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后,被告未付款。2016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2016年3月2日对账欠重庆市万阳物资有限公司材料货款220000元。欠条有被告单位盖章。以上事实,有原告万阳公司举示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作为证据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万阳公司向被告崇杰公司供应钢材后,被告崇杰公司未支付钢材货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对钢材货款金额进行了确认,故原告万阳公司要求被告崇杰公司支付钢材货款2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崇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崇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市万阳物资有限公司钢材货款2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缴纳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崇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