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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美宏与张加添、廖相娜、福建佳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宏,张加添,廖相娜,福建佳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368号申请执行人张美宏,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加添,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廖相娜,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福建佳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法定代表人林渊青,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美宏与被执行人张加添、廖相娜、福建佳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美宏依据已经生效的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加添、廖相娜、福建佳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加添、廖相娜、福建佳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285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以上情况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36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陈炳煌审 判 员  张树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