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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郭景梅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景梅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36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景梅,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景梅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景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郭景梅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分别在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西路、梁园区王楼乡街上、梁园区桂林路南头开设光明牙科及分店,从事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分别于2014年11月20日、2015年1月20日两次被梁园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景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景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郭景梅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西路、梁园区王楼乡街上、梁园区桂林路南头开设光明牙科及分店,从事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分别于2014年11月20日和2015年1月20日两次被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景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景梅供述、证某、高某等人的证言、移交材料、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景梅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郭景梅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能够积极缴纳罚金。本案在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郭景梅在家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景梅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献忠审 判 员  蒋建平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