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淄博恒盟建材有限公司与王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恒盟建材有限公司,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83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恒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法定代表人王元成,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恒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本院(2016)鲁032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