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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6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姜瑗玲与成都市金牛区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瑗玲,成都市金牛区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6160号原告:姜瑗玲,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胡杨,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金牛区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林彬,总经理。原告姜瑗玲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瑗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瑗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瑗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3元,减半收取4471.5元,全费3270元,合计7741.5元,由原告姜瑗玲负担。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志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