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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0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董秋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073号之二被执行人董秋民,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董秋民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冀0984执107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董秋民的银行存款1005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秋民的银行存款100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