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秀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095号被执行人:吴秀菊,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吴秀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2016)闽090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